出口標示燈(具閃滅功能)引導燈具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規定供12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三目或 第五款第三目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該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另12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 依設置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於主要出入口。
2、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
3、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應在一勒克司( lx)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