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品介紹: 型號US21251T(樓層分區動作25回路與消燈(減光)1回路),本產品引導燈具連動控制盤中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將火災訊號傳達具閃滅裝置、音聲引導裝置等附加功能之標示設備。內置蓄電池(24V/2000mAh)用於停電補償。另與一般燈具附屬機具組合具有施錠照明、消燈中繼裝置、照明中繼裝置、客座席引導燈、消燈(減光)全館一齊動作。 

法令依據:
符合內政部 函 「視聽障礙者場所避難引導設備設置指引」規定,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出口標示燈之設置指引如下:
(一)應為認可品。
(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及標示設備附加燈光閃滅及引導音聲裝置設置指導綱領規定設置。
法規修正後公布實施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13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下列規定:
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四、前三款之鳴動於十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全區鳴動。
所謂:建築物總樓地板面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包含各地面層、地下層之面積合計總面積並非是使用場所面積。標示設備附加燈光閃滅及引導音聲裝置設置指導綱領中之「信號裝置」更名為引導燈具連動控制控制盤種類分為(多回路或單回路)配合標示設備附加燈光閃滅及引導音聲引導裝置作垂直、水平避難。
本產品多回路引導燈具連動控制盤可接收P型或R型受信總機A接點或B接點動作,符合法規修正後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13 條 四、前三款之鳴動於十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全區鳴動。總機十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之連動端子連接於本產品(全館一齊動作)端子,標示設備附加燈光閃滅及音聲引導裝置立即全區動作。
本產品消、減燈功能符合設置標準第146-7條除了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連動亮燈外,「配合其設置場所使用型態採取適當亮燈方式如」:(一般照明連動、防火門開閉連動)亦可啟動消、減燈功能亮燈使用,非只限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火警警報連動亮燈。另外配合消燈開閉器(中繼器)作三線式配線消燈功能使用,符合設置標準第156條之規定。
內碼SC-20-0000DS 官網商品價格NT$0元,非售價0元。 歡迎詢價 以報價單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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