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收容避難弱勢族群場所消防安全,有收容需維生器材、行動遲緩或無法行動之患者或年長者之長照服務場所, 內政部於107年10月17日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其中第22條之1規範新設立之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限面積均應設置「119火災通報裝置」並自1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提升是類場所火災通報效率,避免延誤報案而錯失搶救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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